幼幼班小朋友爭搶玩具受傷 父母憤怒提告對方家長並獲得賠償超過4千元
- byVic

讀後心得
高雄市一名3歲幼童小彤因被同班同學小健搶玩具車,造成臉部受傷,之後出現情緒困擾,無法上學而轉學。小彤父母因此提告小健,求償超過10萬元。法官最終判決小健父母需賠償小彤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4570元,因小健年幼無法承擔責任。法官認為小健在社會適應階段,尚未具備行為識別能力,因此不予全額賠償。
高雄市有兩名幼兒園幼幼班的幼童,小彤與小健。去年5月,小健在班上突然搶了小彤的玩具車,導致小彤在爭搶過程中臉部受傷。此後,小彤因心理陰影不敢上學,最終選擇轉學。小彤的父母對此相當憤怒,對年僅3歲的小健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超過10萬元。經過審理,法官判決小健的父母需連帶賠償小彤4千餘元。
根據判決書,小彤與小健是同班同學,小健在上課期間無故搶走小彤的玩具車。在小彤到場試圖要回玩具時,小健卻揮動玩具車攻擊小彤的臉部,造成擦傷,並引起小彤的情緒困擾。後來,小彤接受了心理諮商,她的父母也因此頻繁請假以照顧她。小彤的父母指出,由於需要臨時托嬰,增加了生活負擔,並經歷了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,因此他們決定向小健求償10萬2672元。
小健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提出辯護,表示事件發生在幼兒園,並且無法完全監督小孩的行為。他們認為,小彤的父母應該控告幼兒園,要求追究園方的管理責任。小健的父母願意負擔小彤的醫療費用,但對於精神慰撫金卻不願意賠償。
高雄地院的法官在審理後認為,幼兒園的監視器錄下小彤受傷的過程,確認傷害源於小健的行為。不過法官指出,小健當時只有3歲,還處於發展階段,無法辨別行為的對錯,因此無法對其提出賠償要求。但小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仍需對小健的侵害行為承擔責任。法官最終調查醫療費用及小彤父母所主張的其他費用,僅判決小彤的父母可獲得3千元的精神撫慰金及1570元的醫療費用,共計4570元,其他要求則全數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