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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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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次酒駕仍未判刑入獄?檢方抗告成功:司法體系不應縱容酒駕行為

3次酒駕仍未判刑入獄?檢方抗告成功:司法體系不應縱容酒駕行為
讀後心得
苗栗一名李姓男子因第三次酒駕被判刑6個月。他以照顧祖母為由請求不入獄,但檢方拒絕。雖然李男反映此次酒測值僅0.25毫克且未肇事,苗栗地院仍認為他是第三犯,故不准易科罰金。檢方強調酒駕零容忍政策,李男再犯不應輕縱。最後,台中高分院支持檢方裁決,李必須入獄。

酒駕攔查示意圖。

一名李姓男子因第三次酒駕而被判刑六個月,他以照顧祖母為由申請易科罰金,然而檢方不同意其請求。李男隨後提出異議,苗栗地方法院以其酒測值較低且未發生事故為理由撤銷該決定,但檢方抗告強調李男是第三次酒駕,指出「司法不應縱容酒駕行為」。台中高等法院認為檢方的主張有理,撤銷了初裁並駁回李男的異議,最終他必須入獄服刑。

李男表示,他之前的三次酒駕,分別發生在2014年、2018年和2024年,各次之間的時間間隔均很長。他這次的酒駕發生在2024年4月18日,距離前次超過五年,照計算自2019年7月1日後,已超過四年九個月。而此次的呼氣酒測僅為每公升0.25毫克,數值較低且並未造成事故,因此請求撤回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。

苗栗地方法院在初審中指出,由於李男第三次酒駕被判刑六個月,檢方認為難以達到矯正效果,因此不應允許其易科罰金。然而,他前兩次酒駕事件發生在2014年和2018年,間隔長達六年,由此可見之前的緩起訴及易科罰金處罰對其已具有一定的警示效果。法院還認為,李男這次的酒測值恰好達到法定門檻,且未造成事故,符合「難以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律秩序」的舊標準,應該得以易科罰金,但檢方僅因其為第三次酒駕而不准其易科罰金的裁量權存在瑕疵。

法院指出,檢方在考量時忽略了對李男有利的情況,與法務部針對酒駕再犯的統一標準不符,因此撤銷檢方的執行指揮決定。檢方對此提出抗告,主張根據法務部的統一標準,酒駕三犯除非有特殊情況,便不應予以易科罰金,而李男則符合該標準,故不應被給予寬容。檢察官強調,法院不應過度介入檢方的裁量權,並指出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,李男固然再次酒駕不應被輕易饒恕,若前兩次已達到警示效果,這次又如何會再次犯案?法院最後在考量檢察官的意見後,決定不準李男易科罰金,最終李男將必須入獄執行刑期。

※ 提醒您:禁止酒駕,飲酒過量對健康有害。